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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日期:2019年08月10日 00:00 点击: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现将《青岛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细则》结合青岛实际,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进一步作出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要求,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推进全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深刻领会《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执行《实施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立反对铺张浪费长效机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铺张浪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节约意识,大力倡导和建设节约文化,努力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汇聚起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现代化国际城市的强大力量。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411

青岛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深化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禁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支出。

党政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财政安排的专项支出和专项资金中列支本部门行政经费开支。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构建单位内控规范体系,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运行成本,防范政府财务风险。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公务活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建立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印刷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

严格党政机关现金使用限额管理,建立大额提现财政核准制度,从严控制现金使用,对具备刷卡条件而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不予结报。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招标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预算评审和采购方案论证,不得违规采购进口产品、超标准配置产品、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采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不得以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电子化。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加强党政机关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规范资产处置流程,增强资产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公物仓职能,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统筹调配机制,不断提高资产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严格差旅费支出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五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提倡节俭出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住套间,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国内差旅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提供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按照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因人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赴国(境)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者内部慰问活动。不得赴国(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应邀赴国(境)外参加会议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及安排轮流出访。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第十八条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和区市不得直接组织出国(境)培训。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以及培训主题与组团单位业务范围不符、与拟前往国家或地区优势不符、与境外培训机构特长不符的国(境)外培训。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培训人员必须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严格控制团组人数。

第十九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二十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和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团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公务接待活动与接待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如实备注说明并经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第二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自助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从严控制就餐工作人员数量。驾驶员就餐的不再发放误餐补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食宿、会议、培训、通讯、洗衣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严禁承担应当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外事接待开支标准、警卫工作规定,从严控制会见、宴请的规模和次数,尽量压减陪同和工作人员数量。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内部接待场所建设,不得超标准装修装饰,不得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

第三十二条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三十四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市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经鉴定达不到节能减排环保标准要求的,进行报废处置;其他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统一审批、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三十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得租用超标准车辆,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等,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精简会议数量,可以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议分类、会议审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严格会议审批,应当按程序报批的会议,必须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申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批准后组织召开。

第四十条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节约费用支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应当尽量在本单位会议室举行,本单位会议室不能容纳的,原则上在市级机关会议中心举行。在市区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应当在市直机关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以内优先选择价格较低的普通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作为会议地点。

不得到上级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上烟酒。会场不得摆放花草,不得制作背景板,不得提供水果。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十二条 完善党政机关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以及应报批会议的批复文件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应当按程序报批的培训,必须提前向培训审批机关提出书面请示。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财政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明确培训审批和培训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举办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五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项目管理,从严掌握,总量控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不得借举办活动乱发钱物或者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借(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严禁以下属单位名义变相建设机关办公用房。

严禁以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对于已有国家建设标准并列入专项规划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相关建设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对于建设标准规定建设内容中需设置的少量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可以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者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符合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用土地,严禁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项目维修改造资金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条 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开工建设。项目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化概算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新建、迁建、改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打破部门、系统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或者突发灾害,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落实审批许可、评估论证、计划编制、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制度。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维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维修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使用调配、统一维修管理。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进行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

“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并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从整合办公用房资源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办公区域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分散办公区域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能源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电、油、气、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十四条 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节能考核制度。

第五十五条 制定党政机关节电、节油、节气、节水及绿色消费行为规范等配套制度;完善党政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标准,对电、油、气、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建立党

政机关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设施运行,推进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倡导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管理和技术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设备设施。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单位。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五十七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党政机关及其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或者设立的临时机构等所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优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使用,确需购买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废旧用品回收体系。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塑料、报废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弃物等废旧用品,应当按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回收企业集中分类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密废旧用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集中销毁。

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六十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创新方法手段,统筹社会宣传、理论宣传、新闻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典型宣传,强化文明创建和舆论监督,形成强大声势,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题专访、论坛博客、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营造崇尚节俭、反对浪费的社会风气。

第六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典型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铺张浪费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各类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教材、进课堂,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的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六十四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六十五条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一并开展,督查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明察暗访、集中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邮箱等,畅通专项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市委巡视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纳入巡视监督内容,加强对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六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贯彻落实《条例》《办法》和本细则工作情况作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法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会议活动等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超标准购置公车等公款消费中奢侈浪费问题,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违反《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

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九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七十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追究效果。

对违反《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条例》《办

法》和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

(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

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人员、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

一)干扰、阻碍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对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以及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的,可以从轻追究。

第七十六条 违反《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全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6月23

日发布的《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发〔1997〕13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进一步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青发〔1997〕1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2014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