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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山东科技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年11月18日 13:30 点击:

关于印发

《山东科技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山东科技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科研项目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固定资产清单、合同等有关资料,监督、评价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

第三条  凡列入我校科研计划的国家级、省部级、省厅级、市级等纵向科研项目、自选项目和横向科研等项目均纳入我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处、资产处等相关部门和个人分工协助,共同完成。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各项资料;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审计申请受理及审计委托;财务处负责核实科研经费收支情况;资产处负责核实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情况;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确定采取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组织方式。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是指审计处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上报科研项目需要审签的科研经费财务决算进行审签。具体包括国家“211”工程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基础研究重点项目、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及其他明确要求需要审签的项目。

(二)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处为保证科研资金(包括横向科研和纵向科研)的安全完整,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对科研项目的经费拨付、支出、日常核算、结算和审查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情况的审计。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3、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4、核对决算项目数据与对应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相符;

5、各级各类项目科研经费是否独立建账,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到账的流转程序,经费到账不及时的协调情况,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

2、科研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外协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合同、签批权限);

3、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4、提取科研管理费、支付劳务费、招待费等管理情况;

5、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的情况;

6、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7、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8、科研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情况;

9、科研经费结账程序、剩余经费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经科研处和财务处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3、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账,支出中含有协作费的,应提供协作协议书或复印件;

4、特殊情况应提供有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经科研处和财务处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及支出明细账;

2、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3、经资产处核实的固定资产清单;

4、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项目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协作协议、基本建设合同)等;

5、自筹经费、配套资金等资金来源的使用情况说明;

6、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7、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报告;

8、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份,科研处向审计处提出下一年度科研经费审计计划,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需调整增减项目的,须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向科研处提出审计申请,1个工作日内,科研处根据审计申请向审计处提交审计委托书,同时抄送财务处、资产处。

(三)审计处自接到审计委托书3个工作日内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并向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予以承诺。

(五)审计工作小组根据提供的审计资料实施审计。小组成员主要采取观察作业法、询问相关人员、审阅科研档案、审查科研经费收支会计资料、审查固定资产清单、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搜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进行复核。

(六)实施审计后,决算审签项目由审计工作小组组长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经费管理审计项目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后由小组组长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意见,修正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七)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按规定整理审计档案。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审计申请后,原则上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经费支出应报销完毕,经费结余部分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被审计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追溯、延伸、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