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11月18日 13:29 点击:
关于在各类工程及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中
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山科大监审字[2001]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各类工程及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下发的《印发〈关于落实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山科大财字[2000]44号)的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校各类工程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由监察审计处参加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工程立项及审批手续,物资设备的采购计划或审批手续;
(2)工程开工、物资设备采购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3)招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
(4)招标书的发放是否公开、公正;
(5)投标书的安全与保密;
(6)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
(7)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公正合理;
(8)中标合同书;
(9)物资设备的验收;
(10)购货凭证。
三、监督检查程序和办法:
(1)招标单位在组织招标前应将招标有关事宜主动与监察审计处取得联系,以便监察审计处按上述内容要求实施全过程监督;
(2)招标单位将项目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标书及要发放的范围等送监察审计处审查;
(3)根据情况需要,招标单位组织的实地考察,应通知监察审计处派员参加;
(4)招标单位组织招标会时,应通知监察审计处派员参加。主要对投标书的保密性、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证书进行检查,对招投标的程序及公正合理性进行监督。
监察审计处参加招标会不参加中标表决;
(5)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将起草好的合同书草稿送监察审计处审查并会签,双方正式签定的合同书要送监察审计处一份备案;
(6)物资设备到货后,购买单位应通知监察审计处派员参加验收,并在购货凭证上签字。
四、工程施工合同未经监察审计处会签不得开工,物资设备采购报销凭证未经监察审计处会签,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察审计处应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未采用或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2)擅自变动标的的;
(3)与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供应商串通的;
(4)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