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3月28日 00:00 点击:
增强审计监督合力积极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作者单位: 山东省审计厅内审指导中心
作者:王海燕 李静怡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为推动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发展、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提供了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对各单位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业务、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明确领导机制,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规定》明确了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为内审工作的独立性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这使得内部审计组织在单位治理层面有了可以直接沟通的渠道和主体,保证了具体工作层面的重大问题能够在单位最高层面的决策下得到有效整改和执行,也为完善单位治理结构提供了决策所需要的重大风险信息,这有利于从单位最高治理层面保证内部审计的权威地位。
二是拓宽职责权限,推动职能转变。《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以及责任追究办法,使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有规可依。《规定》增加了内部审计“建议”职能,将内部审计目标提升为“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这反映出内部审计的本质不仅是监督与评价,更重要的是从服务的角度提供建议。而这种建议的落脚点往往是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上。将监督范围拓展至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领域,增加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等,也进一步促使内部审计从传统管理审计向现代风险导向型管理审计转型。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保障结果运用。《规定》要求单位内部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通过问题导向,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建立内部审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建立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机制。并将内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这对于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形成审计监督合力。《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职责范围和主要方式,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积极主动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质量,构建内部审计工作新模式;各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依法履行对本行业、系统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职责,实现指导监督常态化,扩大审计覆盖面;广大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认识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增强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成效,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大局。